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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升級的迷思
─《產業創新條例》係啥碗膏?
2011-05-31
王 添 地
實施十年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去年底已經落日,減稅總額近兆元。十年期間,台灣科技業者一般皆獲得十%以上的營所稅減免。然而,它的成效如何?或者說,十年以來台灣產業已否升級?非常有限。
過往的促產條例,主要著眼於設備投資抵減、研發培訓抵減及員工分紅輕稅。這些林林總總究與產業升級何干?沒有。技術、品質或人才,乃企業發展基本能力,無關產業升級與否。準此以觀,如鴻海升級否?沒有。廣達或英業達?沒有。華碩?半有半無。聯發科?有。宏碁?有。其實,這十年期間,業者幾乎皆於提升技術能力後,轉而熄燈西進,重玩舊把戲(已經忘卻升級)。
現在又要制定所謂《產業創新條例》,讓企業降低或抵減營所稅。創新云何?研發人才培訓、物流中心或營運總部?這又跟產業創新何干?沒有,只不過延續過去五十年的減稅優惠,並提供財團炒作機會。
就產業政策而言,如若產創條例延續過往投資獎勵及產業升級之精神,至少應針對創新目標訂立若干消極條件。舉例言之,以OEM代工為經營模式者不適用;西進投資達一定比例者(如員工逾半)不適用;新創事業規模未及半者不適用;未能新增國內員工達一定比例者不適用。事實上,台灣企業果真具有足夠競爭力,則是否減低些許營所稅或人力成本,根本無足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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