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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Overview of Taiwans Economic Development (IIIb)

 

農業台灣

日本治台之初,於1900年前後確立「農業台灣」的殖民政策。台灣總督府因而鼓勵發展米、糖兩大作物,並在土地開發、水利建設上全力配合。第四任總督兒玉源太郎時期,民政長官後藤新平提出一系列改善台灣財政的措施。首先,由日本政府認購總督府發行的事業公債;其次,積極進行土地稅制的改革;另外,實施鴉片、樟腦、煙草、煙酒等事業之「專賣」制度。終而,在提高關稅的政策配合下,台灣於1905年已經達成財政獨立目標。其實,後藤於1898年即已開始進行土地調查 (1905年完成),並頒佈《台灣地籍規則》及《台灣土地調查規則》。對於土地所有權,確立以小租戶為地主的現代制度 (一田一主制),大租權則予收購補償 (以台灣事業公債支付);相較之下,半世紀之後國民黨在台實施土地改革,狗尾續貂實無必要。土地調查時,當時乃採用最新式的三角測量法,對台灣及其附屬島嶼的面積和地形進行測定,甚至繪製正確地圖。另一方面,後藤於1901年頒佈《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規則》,並親任調查會會長;1903年頒佈《戶籍調查令》,而於1905年十月進行台灣史上首次正式的人口普查 (當時台灣人口約304萬人)

1901
年,台灣總督府頒佈《台灣公共埤圳規則》;藉由水利灌溉工程,台灣農業生產力因而得以大幅提升,對地租增收貢獻良多。稻米的品種改良或開發,亦積極進行;磯永吉 (「台灣蓬萊米之父」) 則以台灣在來米與日本米重複交配,費時12年終於開發完成新品種 (即是蓬萊米)1922年,台灣開始種植利潤較高的蓬萊米,農民有權選擇種植稻作或蔗作。而八田與一 (「嘉南大圳之父」) 經過十年努力,卒於1930年完成當時亞洲最大的灌溉土木工程 (包括烏山頭水庫的建造);嘉南大圳可灌溉農田約十五萬甲,使嘉南平原農業生產量遽增,六十萬農民受惠。在蔗糖方面,台灣總督府於1902年頒佈《台灣糖業獎勵規則》,鼓舞日本企業來台投資蔗糖事業;後藤並費心聘請新渡戶稻造進行台灣糖業改良,促使製糖技術與設備現代化,因而大為增進台灣砂糖的產銷能力。當時的台灣新式製糖業,稱為「糖業帝國主義」,其盛況可見一斑。

在總督府治理下,台灣由傳統落後的農業社會發展出一個現代化的農業經濟;而此種經濟結構的轉型,乃奠基於初期的基礎建設。實則,此等基礎設施,幾乎皆由後藤新平推動進行。除了1904年開始發行「臺灣銀行券」及1905年完成土地調查以外,日本在台的基礎建設主要有:交通運輸 (縱貫鐵路和公路)、港口修築 (基隆港和高雄港)、度量衡標準化、公共衛生推行等。1920年代之後,由於米市景氣威脅糖業利潤所引起之「米糖相剋」問題更形嚴重,台灣總督府除了限制台灣米輸往日本外,亦鼓勵農作物朝向多角化目標發展。1919年,費時七年的台灣總督府建築終於落成。1928年,繼普設小學校、中學校、高等學校之後,日本在台設立台北帝國大學 (今台灣大學),充實台灣人的現代化教育,為日後台灣經濟發展奠定紮實基礎。

就水利灌溉設施而言,北部的桃園大圳與南部的嘉南大圳先後建造完成,台灣的水利灌溉已達全部耕地的55.5%。此外,為增強產業發展所需電力,尚有日月潭發電所及大甲溪發電所的興建。1935年前後,台灣已完成的發電廠,計有水力發電所26處,以及火力發電所9處。1935年十月,台灣總督府於台北舉行「台灣始政四○周年記念大博覽會」。事後,中國觀察團發表《台灣考察報告》。該報告書讚嘆台灣在日本帝國主義統治下的發展成果,並有「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日本人能為甚麼中國人不能」,「僅只四○年的經營,台灣與中國的差別如此驚人!」等語。在日本統治之下,台灣於190540年間,其平均經濟成長率略高於2.9%;相對之下,中國於191431年間平均僅為0.33%。迄1930年,台灣小孩出生時之平均餘命約為40歲;中國小孩據估計則不及25 (日本已超過45)

 

參考資料:

1.   吳聰敏:〈台灣經濟發展史〉
<
http://homepage.ntu.edu.tw/~ntut019/ltes/TEH2001.pdf>

2.   江燦騰:〈台灣經濟發展史〉
<
http://www.cge.tsint.edu.tw/chiang/97-2台灣經濟發展史().ppt>

3.   柯志明:《米糖相剋:日本殖民主義下臺灣的發展與從屬》
群學出版社,2003

4.   Kiyoshi Ito / Walter Chen: Taiwan History /《台灣歷史》
<http://members.shaw.ca/leksu/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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