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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四月廿八日,國民黨政權和日本政府在台北賓館簽訂《中日和平條約》(一般稱為《台北和約》),並於同年八月五日生效。此一和約旨在確認戰後雙方關係,如領土處理、戰爭賠償、財產、人民國籍等問題;其中第一條確認雙方戰爭狀態正式結束,第二條則承認《舊金山和約》中關於日本業已放棄對於台灣 (福爾摩沙) 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此外,《台北和約》第四條承認,中國與日本間在1941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第十條則指稱,就該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係包括依照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籍之一切台澎居民及原屬台澎之居民及其後裔。

《台北和約》之所以有其必要,乃因鑒於中國內戰而致國共雙方無一足以作為《舊金山和約》簽署之合法代表,且國民黨政權在某些地區握有統治之實權 (限於台澎地區,不包括金馬);唯當1972年日中建交之時,日本已宣布廢止此一和約。

國民黨向以所謂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伏文書等片面戰時文件,宣稱中華民國擁有台灣主權;其實佔領不轉移主權,自終戰以迄1952年台灣仍屬日本領土。近年國民黨雖改以《台北和約》為依據,但《台北和約》不能逾越《舊金山和約》其中所規定日本放棄台灣 (但並未讓予任何他國)。

國民黨又辯稱,《台北和約》第十條所界定之台灣人國籍轉移,更充分說明主權轉移。實際言之,在韓戰爆發後之冷戰氛圍下而於《台北和約》中權宜界定之「中華民國」 (迥異於1911-1949之中華民國),亦於二十餘年後因美中建交及蔣介石代表被逐出聯合國而告銷聲匿跡;且在此一期間,並無任何法律規章足以讓台灣人歸化為「中華民國」國民,尤不能穿鑿附會為主權轉移。

至於和約第四條承認中日開戰前的一切舊條約歸於無效,是否《馬關條約》亦告失效而台灣理應回歸「中華民國」繼承?姑且不論清國不等同於中國 (或台灣自古不屬中國),由於國際法理上領土轉移並不能作廢,因而《馬關條約》中清國永久割台自是依然有效。尤有進者,清國不曾領有整個台灣 (所謂「番地無主論」),且當年日本進佔台灣乃得自「台灣民主國」之手,故若言回歸亦應回歸於台灣人民。

質言之,1952年的《台北和約》並未將台灣讓予在台僅二十餘年的所謂「中華民國」,遑論存在於1949年以前的真正中華民國。益以起自1996年台灣實施全民總統直選,已然象徵台灣人獨立主權的行使。是則,台灣乃台灣人之台灣,殆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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